說明:
「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訂定,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(本部同年5月13日臺教資(六)字第1080068247號函諒悉),其重點如下:
- 生效日期:自108年7月1日生效。
- 限制使用對象:政府部門、學校、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、連鎖速食店。
- 實施方式: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。
- 非限制使用範圍:取得該署「生物可分解塑膠」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;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,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。
- 罰 則: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、第2次告發;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。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,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,200~6,000元。